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三)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和合同中的质量约定及技术条件;(四)国家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或者检验方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