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