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