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水污染事故,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