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贮存、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意见组织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