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