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从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二)举报、制止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扑救山火或者预防其他灾害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五)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