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