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