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