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秦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