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