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十条已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