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编制、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