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