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