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医养康养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