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