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