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他任免事项和法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等,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