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英勇斗争,特别是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主要包括:

(一)与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战役、重要工程、工业遗产以及著名人物等有关的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和纪念设施;

(二)重要的手稿、著作、书信、文电、文件、报刊、影音、标语等文献、档案和实物;

(三)其他重要的实物遗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