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五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