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运用有关监督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布局优化水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国有资产配置合理、使用节约水平;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利用合理、生态安全水平。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审计和问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