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