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