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禀赋和利用;

(四)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

(五)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六)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综合报告报表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