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由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