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