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