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