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红色文化资源养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红色文化资源中,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性保护资金、日常养护修缮资金和文保人员的费用由本级财政拨付。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能力不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支持,由本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专项经费拨给。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