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