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生产生活污染情况。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