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河长应当按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并建立河长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事项。

对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或者水质不达标的水域、巡查发现治理管护问题较多的河湖,相关河长应当增加巡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鼓励各级河长利用广东智慧河长网上平台,采取调查走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听取河湖沿岸居民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