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的,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