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需求对接、项目设计、活动实施、队伍培育等方面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依法为志愿服务活动和服务对象募集慈善资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