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志愿者优待措施,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积分制入户等积分制服务事项时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

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志愿者奖励回馈、会员互助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