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将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