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