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分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