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有效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现场不能答复或者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专题询问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