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