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
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