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说明,主席团不再将拒绝接受提名的候选人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