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组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并印发会议守则,以及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