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请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