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二十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请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