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