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或者浮动装置;(二)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城市园林水域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包括国境河流中国管辖的水域);(三)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信号台、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