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