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由于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

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