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第十条有效由于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