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